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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4-15 22:29:55  发布人:人事处  浏览量:152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

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人科〔2019〕52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全面加强和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并经2019年3月21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4月2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全面加强和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工,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7.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密或公开。

(二)学术道德方面

1. 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3. 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发表学术论文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规定》,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教育教学方面

1. 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构成教学事故。

2. 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

3. 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4.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或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5. 不按学校规定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实习实训没有尽到指导教师职责。

6. 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7.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 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校、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10.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1. 违规篡改学生考试成绩。

12. 其他构成教学事故行为等。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 违反工作(教学)纪律,无故旷工(课)等。

2. 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出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3.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4.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5.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6.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违法上访。

7. 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8.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1.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 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 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学津贴。

5. 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党委教师工作部。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员:党群工作部(工会)、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干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师教育与职业发展处、教学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及查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负责受理相关案件并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汇总情况形成报告,提出建议;其他相关单位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单位,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取证;纪检监察处为案件的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的申诉、复查及答复工作;纪检监察处为监督单位,负责案件的全程监督工作。

(二)处理程序

1.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并会同相关部门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成立专案调查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 调查核实结束后,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将取证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最终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 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申诉部门牵头组织复查并答复。

6. 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三)调查形式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接触相关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须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调查情况和信息。

(四)处理办法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认定结论,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择优资助计划、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 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重庆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4.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立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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