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人科委〔2020〕69号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学校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并经2020年9月2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七)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原则;
(八)坚持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副科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含校级干部、集团特聘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学校党委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修身,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教职员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二级学院行政管理职务的资格条件
1. 提任二级学院院长职务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副处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2. 提任二级学院副院长职务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正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3. 提任二级学院院长助理职务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科级须任副科级二年及以上、副科级须到校工作1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提任党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
1.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副处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2.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正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3.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4.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到校工作一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5. 提任党内职务的必须符合党章、党龄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或岗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二级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成立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执行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组成。
第十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干部人事处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意向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研判和动议时,也可将校外招聘、校内公开选聘作为产生意向人选的一种方式。
(三)初步建议经领导小组商议后,在校务会做通报。
(四)将建议方案提交至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除校外招聘外,其余意向人选均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一)谈话调研推荐
由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的范围一般为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提高谈话质量。
(二)会议推荐
学校党委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与二级单位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召开推荐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全体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
第十二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校外招聘的党政领导干部须提供背景调查材料。由领导小组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并经充分酝酿后,确定拟提任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年度或聘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2. 有违背宪法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干扰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的;
3. 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4. 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拘留以上处罚的;
5.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
期满影响使用的;
6.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师德师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7. 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含近三年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发生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8.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消极推诿,群众基础差者;
9.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具体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处组织开展。
(四)考察内容。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
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五)考察程序
1.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意调查、实地走访、背景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4.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缺点和不足等方面情况;
5. 在全面考察基础上,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交校务会讨论,形成任用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一)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干部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 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原则上试用
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原则上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
制度。
第十九条 任职时间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
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
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
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因
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纪委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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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