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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0-10-13 09:56:32  发布人:人事处  浏览量:2496

 

 

 

 

 

 

重人科委〔2020〕69号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学校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并经2020年9月2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七)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原则;

(八)坚持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副科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含校级干部、集团特聘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学校党委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修身,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教职员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二级学院行政管理职务的资格条件

1. 提任二级学院院长职务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副处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2. 提任二级学院副院长职务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正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3. 提任二级学院院长助理职务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科级须任副科级二年及以上、副科级须到校工作1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提任党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

1.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副处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2.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正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退休返聘干部不受该年龄限制。

3.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科级二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4.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到校工作一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5. 提任党内职务的必须符合党章、党龄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或岗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二级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成立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执行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组成。

第十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干部人事处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意向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研判和动议时,也可将校外招聘、校内公开选聘作为产生意向人选的一种方式。

(三)初步建议经领导小组商议后,在校务会做通报。

(四)将建议方案提交至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除校外招聘外,其余意向人选均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一)谈话调研推荐

由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的范围一般为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提高谈话质量。

(二)会议推荐

学校党委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与二级单位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召开推荐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全体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

第十二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校外招聘的党政领导干部须提供背景调查材料。由领导小组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经充分酝酿后,确定拟提任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年度或聘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2. 有违背宪法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干扰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的;

3. 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4. 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拘留以上处罚的;

5.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

期满影响使用的;

6.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师德师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7. 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含近三年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发生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8.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消极推诿,群众基础差者;

9.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具体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处组织开展。

(四)考察内容。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

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五)考察程序

1.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意调查、实地走访、背景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4.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缺点和不足等方面情况;

5. 在全面考察基础上,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交校务会讨论,形成任用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一)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干部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 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原则上试用

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原则上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 

制度。

第十九条  任职时间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

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

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

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因

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纪委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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